20XX年,在浙江省xx县,一名初犯当事人因多次在当地多家店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衣物,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419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蔡泽业。该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随后开始逐页翻看案卷材料,仔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其作案动机、到案经过及悔罪态度。
在对证据进行梳理时,律师发现当事人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为了进一步确认这些情节,律师再次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致电承办检察官沟通细节。经确认,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涉案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还额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基于这些证据,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律师持续跟进,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补充讯问、材料核实等工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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