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遂寻求法律帮助。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她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婚姻生活中,要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如果发现类似的婚内财产赠与纠纷,首先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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