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在2020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他从他人处购进散装减肥胶囊。在明知其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他自行定制标签、塑料瓶等包装材料,将散装胶囊包装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18.5万元。2023年8月22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许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还阻止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具有立功表现。
一审法院认定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同时责令继续退赃及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了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柯枭冰律师为其辩护。柯枭冰律师执业5年来,已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百余起案件的实战经验。
柯枭冰律师及其团队深入研究案件后,提出了一系列核心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他们认为,本案犯罪行为主要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一审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当,应参照旧司法解释或对施行前后的销售金额加以区分,这体现了柯枭冰律师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深知不同阶段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影响。同时,律师指出许某向上家购买可直接服用的散装胶囊,仅进行分装、贴标,未改变胶囊成分或性状,不构成“生产”行为,应仅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精准抓住了罪名认定的关键。此外,柯枭冰律师还强调许某系初犯,本人也服用该胶囊,销售对象多为亲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并且许某具有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多项从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二审阶段,柯枭冰律师围绕法律适用、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了精准辩护。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关于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异议,但充分关注到许某在二审期间的新增从宽情节。许某亲属代为全额退出剩余违法所得85000元,累计退出185000元;全额缴纳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60050元;全额预缴罚金38万元。结合许某原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等情节,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柯枭冰律师关于“减轻处罚”的请求,将原判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刑期大幅缩短。不过,考虑到本案社会危害性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法院未同意适用缓刑。
柯枭冰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为许某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结果,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收获了众多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与感谢信,称赞他专业过硬、辩护有力、诚信尽责,在南通本地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极佳的口碑与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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