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了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在2015年和2016年,双方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则是食品公司通过电话下单确定。合同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
业务期间,铁粉厂把货物送到食品公司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张X签收。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进行了两次业务往来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还是按电话订购的方式进行。铁粉厂又多次供应货物,食品公司签收并收到发票后,仅付了5万元货款,剩下的经铁粉厂多次催款也没给,于是铁粉厂把食品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里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供应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怎么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不同时期的单价,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为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为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特铁粉单价为5300元/吨。2016年两次结算时也标注了价格范围。
原告主张2017年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没有明确提出单价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没约定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认。所以2017年铁粉价格按以往交易习惯酌定为4050元/吨,特铁粉价格原告主张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食品公司到底欠了多少钱?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30日核算后被告尚欠货款543362.25元,之后原告又供应了货物,被告仅付5万元。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未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按照确定的单价计算原告后续供应货物的价值,加上之前的欠款,扣除已付的5万元,确定被告应偿付的货款金额,并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商业买卖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把货物的价格、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写清楚。如果后续有业务变更,也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每次交易都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这样万一出现纠纷,就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催款时也要注意保留记录,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
结尾
这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物单价,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
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让她能精准把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让她在合同纠纷领域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