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赫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案件材料繁杂,涉及众多工程细节和法律条文。他深知要为马先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并非易事。马先生虽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但在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罪涉案金额较大时,获得不起诉的情况并不常见。周赫律师明白,必须找到关键的突破口。
突破口在哪里呢?周赫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多次前往相关单位,查阅工程资料,收集证明工程顺利完工且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同时,他反复研究马先生到案的细节,发现马先生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重要情节。周赫律师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确定这一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他还积极与马先生沟通,鼓励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周赫律师的努力,案件有了实质进展,检察院开始重视这些情节。
保全措施落地后,局面开始变化。周赫律师运用证据比对和法律条文精准解读的手段,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强调马先生的自首情节、无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初犯偶犯等情况,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在这起案件中,周赫律师的核心价值不言而喻。他早期介入,稳固程序优势,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不起诉创造了制度条件;最终避免了刑事判决后果,为马先生保住了清白之身。对于陷入经济犯罪纠纷的人而言,找到一个像周赫律师这样,愿意深入挖掘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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