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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决定看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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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8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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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原来,2021年有两个工程项目开标,马先生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操纵评委评分等行为,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颇高。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先生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即便如此,面临刑事指控,马先生和家人还是慌了,他们深知一旦罪名成立,将对马先生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内蒙古包头的周赫律师介入了此案。周赫律师初步判断,虽然案件看似证据确凿,但其中存一些可以争取的点,然而难点于如何让检察院认可这些情节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不起诉决定看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中的价值

周赫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案件材料繁杂,涉及众多工程细节和法律条文。他深知要为马先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并非易事。马先生虽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但在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罪涉案金额较大时,获得不起诉的情况并不常见。周赫律师明白,必须找到关键的突破口。

突破口在哪里呢?周赫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多次前往相关单位,查阅工程资料,收集证明工程顺利完工且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证据。同时,他反复研究马先生到案的细节,发现马先生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重要情节。周赫律师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确定这一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他还积极与马先生沟通,鼓励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周赫律师的努力,案件有了实质进展,检察院开始重视这些情节。

保全措施落地后,局面开始变化。周赫律师运用证据比对和法律条文精准解读的手段,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强调马先生的自首情节、无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初犯偶犯等情况,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在这起案件中,周赫律师的核心价值不言而喻。他早期介入,稳固程序优势,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不起诉创造了制度条件;最终避免了刑事判决后果,为马先生保住了清白之身。对于陷入经济犯罪纠纷的人而言,找到一个像周赫律师这样,愿意深入挖掘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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