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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虚假诉讼案当事人获自首认定免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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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1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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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领域,虚假诉讼案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本案中当事人郑X面临监禁风险,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运用精准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精准辩护:虚假诉讼案当事人获自首认定免监禁

在四川宜宾,郑X陷入了一场虚假诉讼罪的风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审理。朱XX为确保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收回,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面对郑X的案件,贾超颖律师凭借对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入理解,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展现出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郑X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与他们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他熟悉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包括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流程,以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同时,法院也认可了贾超颖律师提出的部分观点。法院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也凭借出色的表现,获得了2018年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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