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的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但之后,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于是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某房地产公司称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古某则主张自己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张某缺席庭审未答辩。
徐丽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恶意串通等条款。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张某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的原因: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从调取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可知,古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非基于真实买卖目的等因素,决定了该合同不能替代曹某与张某的合同。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其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房屋交易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变更合同的行为。
3.最终法律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曹某与张某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变更房屋交易关系,忽视了已有的合法合同和购房者的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以房抵债的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这对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利益而随意变更交易关系。对劳动者(购房者)的启示是,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缴费凭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房屋交接手续、缴费凭证、电话录音等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她准确认定了两份合同的效力,明确指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在庭审策略上,她针对各方的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61.5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不仅仅是一笔财产的确认,更是法律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徐丽平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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