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某在20XX年X月XX日,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云岩区XX购买了8瓶“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支付货款5312.4元。漆某认为酒的配料表标注“高粱、小麦、水、XX叶”,而XX叶属于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普通食品中添加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
此时,案件被交到了来自西藏拉萨的肖康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受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了多重有利抗辩因素。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被告还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印刷企业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答辩策略。首先,他提交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其次,他提交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再者,依据卫法监发[20XX]5X号通知,指出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只是有严格适用范围,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最后,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X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快照知晓产品标注“XX叶”,仍主动购买,主观上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
庭审中,肖康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肖康律师成功为被告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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