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安市,原告AXX租赁公司从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为工程项目提供挖掘机、吊车等设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额租赁费用未结清。于是,原告A将被告A、被告B、被告C一并起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租赁款一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B辩称对该债务不知情,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被告C辩称自己仅为管理人员,不应承担责任;被告A则缺席未参加诉讼,未进行抗辩。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于四川广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他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这些能力背景使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合规知识,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对于本案涉及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他熟悉企业流程与商事交易模式,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口。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全案材料,将目光锁定在租赁事实、结算单据、聊天记录、对账表格等证据上。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
结算单据是项目管理人员在不同时间对租赁费用进行对账后形成的书面文件,详细记录了租赁设备的种类、数量、租赁时长及费用金额;聊天记录是原告与被告方相关人员在业务往来过程中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交流的内容,其中包含了租赁业务的沟通情况;对账表格则是对租赁费用的统计和整理。
在审查过程中,莫川川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被告C与被告A之间的沟通记录显示,被告C的行为多为履行管理职责,并非债务承担主体。他还对结算单据和聊天记录进行了细致比对,确认租赁费用的金额明确。之后,他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提交了组织好的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A与被告A之间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A之间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租赁费用经项目管理人员对账确认,金额明确。被告C仅为履职管理人员,被告B不构成共同债务,均无需担责。法院判决被告A单独向原告A支付全部租赁款一百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A承担。在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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