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20XX年相识恋爱,20XX年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生育一子。婚后,杨某某发现范某某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20XX年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范某某承认婚内出轨。此后双方感情破裂分居,杨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关系仍未改善。20XX年XX月,杨某某委托邹炳昂律师团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范某某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上与杨某某存在重大分歧。邹炳昂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余件。他拥有硕士学历,中共党员身份,还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以及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这些丰富的经历和身份使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和工作方式。在本案中,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被告婚内出轨这一关键事实,从《民法典》中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他长期秉持“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在与杨某某沟通时,耐心倾听其诉求,为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采纳了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不改变子女成长环境为宜,判决婚生子由杨某某抚养,范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在财产分割上,法院明确认定范某某“婚内出轨”,适用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杨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范某某仅分得45%。同时,法院认可了杨某某在抚育子女、家庭劳务方面的付出,判令范某某支付家务补偿金1万元。对于范某某主张的36万元向父亲的借款,因杨某某不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法院未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主张。在开庭前,邹炳昂律师团队还补充提交了一些关于杨某某为家庭付出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邹炳昂律师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一贯先全面梳理案件的关键证据,固定核心书证,像本案中的婚内忠诚协议和保证书等。然后依据法律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诉讼策略。他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始终坚持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他还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想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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