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且房贷由陈某每月偿还。2025年3月3日,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某主张陈某未经其同意,于3月13日擅自将房产以45万元在网上售卖,且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陈某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龚傲冬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龚傲冬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对各类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面对这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龚傲冬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对于房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龚傲冬没有坚持房产完全归陈某个人所有,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而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产”,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同时,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在法庭上,龚傲冬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他准确把握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严格适用条件,将答辩重心从“房产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他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效质疑,指出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均由原告负担,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龚傲冬凭借专业的代理,成功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他也凭借众多类似的成功案例,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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