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A在某建设工程公司B承建的高速公路项目作业时受伤,经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且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及数额,以及另外三家云南企业C、D、E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此次作为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全程参与本案二审代理。
满林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深耕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他深知工伤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复杂性,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A的案件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
满律师首先梳理案情与明确上诉焦点。基于A的工伤事实、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一审诉求,明确上诉核心是纠正一审在月平均工资、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主张C、D、E作为项目总包单位依相关文件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B的抗辩,满律师进行了针对性反驳。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指出《退场确认书》系B单方制作,非A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关系解除应以A邮寄《被迫辞职告知书》送达为准。在医疗费方面,他强调43,952.08元为A垫付未获赔部分,无重复获利。停工留薪期12个月符合相关规定,无需延长鉴定。工资基数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B主张的6,906元无事实依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按相关标准计算。C、D、E作为总包单位,对未参保的B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满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费用计算标准”“连带责任认定”三大焦点,提交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等证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A的上诉请求符合“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A与B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虽然满律师未能完全实现A的诉求,但他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满律师作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他的专业表现也获得了业内认可,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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