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曾X是来自江西省赣州市的某甲有限公司(原某乙有限公司)股票投资者。曾X认为,被告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揭露日后卖出,造成投资损失82,272.37元,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及诉讼费用。被告公司则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27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12日,基准价为4.58元。认为原告实际有效买入1600股,均价14.781元,卖出均价4.97元,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同时主张该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开始执业,服务核心地区为上海市,还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徐晓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很好地应对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专业判断需求。
律师接手后,将原告的股票交易记录作为突破口。该记录以电子文档形式呈现,记录了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买入和卖出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接案后,徐晓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原告股票交易记录。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被告在计算损失时可能存在对原告交易情况统计不准确的疑点。在梳理过程中,徐晓律师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了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同时,运用“先进先出”原则,精准计算原告有效买入股数及损失金额。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抗辩,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提出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原告损失被过度扣除。此外,徐晓律师还准备了完整证据链,包括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虚假陈述行为公告等,确保原告主体适格。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1600股,买入均价14.7813元,基准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7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扣除60%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共计31.40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X损失共计6,291.79元。判决同时明确,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720元,被告承担137元。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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