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介绍他代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QTT因与被上诉人ZXX、XXX、原审被告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最初,QTT一方掌握的证据有QTT与XXX曾系夫妻且于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等,但缺乏能有力证明案涉工程由QTT与XXX实际承揽施工的直接证据。而被上诉人一方虽有挖掘机所有权的证据,但缺乏书面承包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王策律师介入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他仔细梳理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款项往来等细节,收集了与工程施工、管理、费用支出相关的证据,以此来证明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的事实。
在二审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律师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他依据收集到的证据,精准论证了工程款归属逻辑。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深入地调查案件细节,收集与案件核心争议相关的各类证据,从多个角度论证己方观点。他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在庭审中有力地回应对方的质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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