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本以为可以安稳入住并顺利办理产权过户,然而事与愿违。他与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产生了纠纷。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拥有多年执业经验,接受了朱XX的委托,为其代理此案。
冯居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占比约60%。他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此次面对朱XX的案件,他深知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将该房屋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签订了房屋预约认购书,某房地产公司还出具了购房款收据。然而,201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则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赵XX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向朱XX交付了房屋,朱XX装修入住至今。但后来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案涉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于是朱XX提起了本案诉讼。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冯居昊作为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赵XX、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则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
冯居昊律师凭借对房地产行业规则和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在庭审中充分展示了朱XX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关键证据。他指出,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只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冯居昊律师凭借其精准的破局能力,快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高效地为朱XX维权,并且不满足于一纸胜诉,紧盯执行兑现,让朱XX的权利真正落地。他的专业和尽责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也为他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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