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西宁市XX区,原告邵某系被告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员工。20XX年X月至X月,邵某在公司负责舞台部工作。20XX年X月XX日至XX日,邵某被派往成都出差,X月X日填写《费用报销单》,总计应报销成都出差费用104X4.30元,有负责人赵XX和审查人李XX签字;20XX年X月XX日-XX日,因公司需要调音师,邵某联系调音师曾XX到公司,产生调音费、酒店住宿费用等总计1X205元,X月X日填写《费用报销单》,李XX在备注处签字,赵XX在领导批示处签字。邵某按要求填写报销单并报送公司,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但公司未支付报销款,从而引发纠纷。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报销款2X000元及相应利息。
李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青海西宁。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费用报销单》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形成于20XX年,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包含邵某两次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金额,以及公司负责人和审查人的签字确认。
李斌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与他擅长的合同纠纷领域有一定的关联性,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很好地应对此类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
李斌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对邵某报销事宜有过回应,但未明确拒绝报销,这成为一个疑点。随后,他将《费用报销单》与微信支付凭证进行比对,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李斌律师还申请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在庭审前,他提交了《费用报销单》、微信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某报销款2X000元,并支付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李斌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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