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甲X面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五万元的刑罚,乙X面临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万元的刑罚。
·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深入分析,提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指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说明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提出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构成应认定为受贿罪。
·法院认定甲X、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未准确评价职务因素,应予纠正。
·认定甲X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对此认定正确。
·终审判决维持甲X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判项;撤销甲X、乙X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与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甲X受贿违法所得35.5万元、乙X受贿违法所得2.8万元、甲X非法经营违法所得52.6682万元,上缴国库。
甲X的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乙X的罪名从敲诈勒索罪改为受贿罪,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已生效。
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被控串通投标罪,仅判处罚金
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围标。已在工地施工的乙有意投标,与甲协商后,乙支付甲39万元,甲交出投标材料。后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乙负责部分施工。案发后,乙退缴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李建鹏律师等担任辩护人。
甲面临被认定串通投标罪的刑事处罚。
·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
·指出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
·说明无危害后果。
·提出甲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法院认定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及共同犯罪。
·采纳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
·判决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甲虽被认定有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刑,限制了罪责范围。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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