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等受害人近亲属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索赔,一审获赔56万余元,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上诉主张免责。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在台州地区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达50余件,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她接受张X等人委托参与二审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戴丽萍律师迅速锁定这一关键问题,围绕该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她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效力、事故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抗辩。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在质证过程中,戴律师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让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清晰认定。
同时,戴丽萍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她娴熟运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近亲属在这场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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