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某某是一名雇工,当天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行驶途中,车辆轮胎爆胎且路某某操作不当,导致客车翻下路基。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2023年12月13日,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产生鉴定费3180元。
经查,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
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原告各某某的诉讼请求为:一是判令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庭审中变更为交强险及商业险、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074.27元;二是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其次是被告一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比如交强险、商业险是否适用,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如何赔付;再者是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最后是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刘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同时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此外,还驳斥了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且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时,一定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如果涉及保险理赔,要清晰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的赔付范围,确保保险责任充分履行。同时,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相关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服务于巴音郭楞地区,拥有工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背景,兼具扎实的技术功底与深厚的法律素养。他早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获工学学士学位,目前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持续精进法律专业能力。
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刘晟律师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够迅速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竞合关系,制定出最优诉讼策略。他带领团队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数额,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近12万的赔偿款。他这种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态度,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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