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上诉称,“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房”工程包含在其向XXXX承包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中,原审未查清相关事实;原审法院片面采信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梁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自己存在合同关系,但原审判决却无故加重其举证责任;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该事实与本案无关,原审错误进行重复认定。吴XX提交了相关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认为梁X代表梁XX领取的349771.57元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梁X、梁XX、梁XX连带返还。
被告梁X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吴XX坚称其收款行为代表梁XX,且有一定的合同和收款凭证作为证据。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所收款项是应得的工程款。邓德锴律师选择从事实层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准备了多份反证。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证明自己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349771.57元是其依据工程应得的工程款。二审中,梁X还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存在及与原合同无关。
庭审中,针对梁X提交的《会议纪要》,吴XX提出对其真实性需要核实,对吴X是否为本人不能确定,且认为虽会议纪要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但未看到合同,工程也未结算。邓德锴律师指出,该会议纪要能证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新增的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吴XX参与会议,清楚知道该情况。这一交锋体现了双方对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梁X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退还给吴XX。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充分证明己方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和应得款项的合法性,提供相关合同、结算书等关键证据;二是对原告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的不足和漏洞;三是利用法律规定,判断原告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此作为有力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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