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自8月起,B先生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发展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B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用于她的个人消费。
A女士发现此事后,多次尝试与C女士协商,希望对方返还这些赠与款项,然而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A女士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她找到了张雯雯律师。张雯雯律师有着多年处理婚姻家庭与合同侵权类案件的经验,一直秉持着“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这一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张雯雯律师立即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她让A女士调取了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基础。接着是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称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并且,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回忆起整个案件过程,对张雯雯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适用印象深刻,也更加明白了法律会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而张雯雯律师也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