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健身私教课退费纠纷
委托人张X(化名)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和XX健身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私教训练协议。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总计2520元,但没签书面协议。张X指定王X(化名)为专属私教,可王X离职了。张X法定监护人知道后,拒绝公司重新选派教练,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公司却只同意退70%,双方协商无果后闹上法庭。
核心争议点:私教离职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查明:法院根据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口头服务合同,且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私教服务基于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王X离职后,自己不同意更换教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该私教服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是基于委托人对王X的信赖订立的。现在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所以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合法。最终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案件二: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张X(化名)为自己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化名)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还让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核心争议点: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顺风车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网约车营运有本质区别,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保险公司应理赔。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顺风车本质是互助拼车,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也未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损失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最终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子能看出,签合同最好有书面协议,这样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后有纠纷也有证据。像健身私教这种有较强人身属性的服务,要在合同里写清楚更换教练的条件和退费规则。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别被保险公司的说法吓到,要搞清楚自己的权益,收集好证据,必要时找专业律师帮忙。
结尾
这两个合同纠纷案件,一个成功追回健身私教课费,一个获赔8万余元,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他,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这两个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29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定位核心诉求,高效梳理案件脉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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