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投资者朱X燕、朱X芳与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合计金额4.5亿元的重大担保事项。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朱X燕、朱X芳作为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遂向其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包括:
被告公司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及“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被告的被处罚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以及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扣减的致损因素。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专注证券诉讼领域。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作为突破口。这份决定书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认定了该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的违法事实。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其擅长的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与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高度匹配,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
接案后,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仔细研读《行政处罚决定书》。他发现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晰,为证明公司构成虚假陈述提供了有力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徐晓律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与《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进行比对,发现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同时,他还通过查询相关证券交易数据,对原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查,以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在庭审前,徐晓律师申请对原告的投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确认了被告构成虚假陈述,且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燕投资差额损失103,151.5元,赔偿原告朱X芳损失36968元。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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