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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助力股权变更登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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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0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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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于彩霞律师办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展开,讲述了案件初始证据存在的问题,律师如何补强证据,证据在程序中的使用及对结果的影响,同时还简述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两个案例。
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助力股权变更登记胜诉

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当事人A提交给于彩霞律师的材料包括: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的问题是,被告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杨浦区执业,自2008年起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于彩霞律师为补强证据做了以下动作:首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其次,在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时,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证据交换时,于彩霞律师提交了相关协议及强调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依据。被告虽对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时间提出异议,但对签名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未提出有效反证。法庭经审理认定协议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里,于彩霞律师精准抗辩将房主C责任降至10%,以垫付款换终结协议,推翻不实伤残鉴定,避免17.8万元损失,明确承揽关系避免连带,有效维护经济利益。还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于彩霞律师高效调解,避免漫长诉讼,在仲裁基础上争取到31万元赔偿,一次性终结全部争议,防止后续纠纷,节省诉讼成本,快速实现权益。

最终,这些案件的相关证据被装订进案卷归档。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于彩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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