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按约定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让法院确认了租金金额的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在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留好相关的提货单、结算单等凭证。遇到对方拖欠租金等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当对方出现公司合并注销等情况时,要关注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积极寻找法律依据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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