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眼的细节,往往能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在这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中,投保人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猝死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而孙富强律师却注意到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这份证明书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身亡,具有法定效力。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与保险公司主张的“猝死”相矛盾,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2025年11月4日,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涡阳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身故、伤残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保费400元。11月25日,投保人在居住房屋内意外身亡。投保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遂诉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的孙富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保险单、公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死亡性质认定与免责条款适用。庭审中,孙富强律师重点论证公安证明的法定效力,指出心跳呼吸骤停不等于猝死,同时强调保险公司未履行现场勘查与死因核查义务存在过错。
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孙富强律师将公安的死亡证明、保险合同等证据相互佐证,进一步证明投保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故。他的观点逐渐被法庭采纳,法官认可了他对证据的分析和对法律的解读。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理赔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处理保险理赔等法律事务时,千万不能忽视相关证明文件等细节。公安机关的证明、合同条款等都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
孙富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成功办理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比约30%。在这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中,他凭借对细节的专业观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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