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劳动工伤纠纷,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王X和韩XX。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要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
最初,王某某家属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以及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与工亡责任关联的完整证据链。
杨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首先收集整理了证明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的相关文件、记录等,以此证明该公司违法用工。同时,调取了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确定其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两家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针对“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杨洋律师指出生效判决已明确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这是经过司法确认的事实。对于“无过错”的抗辩,杨洋律师强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两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洋律师采取的方法论是:优先固定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劳动关系证据;其次,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全面收集与违法用工、社保缴纳等相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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