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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数额55亿余元,法院为何从轻判了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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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7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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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这可不是个小数目。可被告人郝XX最终却被从轻处罚,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非吸数额55亿余元,法院为何从轻判了六年半?

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1.“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公诉机关认为不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2.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是否为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郝XX应认定为从犯,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3.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提及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轻易诱惑,仔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如果发现自己参与的项目可能存在问题,要及时止损,并向相关部门咨询。最后,一旦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郝XX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最终因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因素,被法院从轻处罚。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其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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