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至20XX年间,委托人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某建筑公司、项目相关责任人签订了案涉工程一期、二期《石材幕墙外装饰(干挂)工程承包合同》及配套《仿石瓷砖购销合同》。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结算总价款为XXX.24元,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62693元未付。委托人多次追讨无果后,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其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两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主体认定、工程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数额、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包括四份案涉合同、工程量计算表、工程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内的案件证据材料。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超100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他曾任汕头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委会委员,现为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企业法律顾问。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负责某全国性企业法律事务。这些丰富的经历使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面对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时,他凭借对企业运营和法律规定的熟悉,重点举证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以此主张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自身对类案的研究,参考类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意见,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项目相关责任人确认其为合同履行主体,构成债的加入,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52693.24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因案涉承揽合同无效,驳回委托人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负担284.7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654.91元,两被告需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委托人。在庭审前,章世铿律师还对被告主张的20000元款项性质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抗辩,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款项为工人保险款的意见,但结合总价款与已付款项的核算,明确了实际欠付金额。
章世铿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的方法是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在面对主体抗辩时,会重点从合同签订的细节入手,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参考类案判决。对于工程结算问题,注重收集由相关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材料,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在核对款项时,会仔细核算每一笔付款记录,明确实际欠付金额。他主要执业方向涵盖经济纠纷、银行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诉讼案件等,尤其在经济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熟悉债务追收、财产寻找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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