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银行支行行长刘XX因银行压缩贷款额度,应内蒙古某XX公司高管季X请求,委托高中同学黄XX作为名义出借人,向XX公司出借50万元,实际转账499500元。借款到期未还,季X出具《借条》承诺延期并自认“转借款人”。刘XX起诉要求季X个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共同还款。
彭佩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45%。接手此案后,她首先审查了原告与黄XX签订的《委托书》,发现该委托书明确显示实际出资金来源于刘XX,黄XX仅为名义出借人。通过与黄XX核实,确认了《委托书》的真实性,这为刘XX确立适格债权人地位奠定了基础。
彭律师在比对相关文件时,凭借执业20多年审查过上千份合同文件的经验,发现季X出具的《借条》存在关键信息。她仔细研究《借条》上“转借款人”的签字及“还本付息”的承诺,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及类似案例验证,认定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债务转移。这一发现让后续策略聚焦于证明季X的个人还款责任。
在查证过程中,彭律师作为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知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她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XX、公司会计张X核实情况,发现黄XX能证实刘XX委托其出借的事实,张X能证明季X在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通过对证人证言的交叉验证,进一步补强了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X作为实际债务人的证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彭佩荣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季X偿还原告刘XX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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