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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参保滞后与工资争议下的权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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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1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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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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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因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社保不予赔付部分。双方就工资标准也存在争议。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明确参保滞后单位兜底及工资认定规则。
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参保滞后与工资争议下的权益裁决

吴X是一名普通的建筑木工,2024年8月下旬,他来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上工作,本想着凭借自己的手艺踏实赚钱,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9月8日15时许,在施工过程中,角磨机切割片破碎,吴X的眼部严重受伤。此后,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不仅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工伤赔偿问题也让他忧心忡忡。

在这起案件中,吴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为其代理。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案件中,案涉工程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部门在9月8日17时许才完成吴X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在工资方面,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刘瑶律师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合同纠纷领域,她擅长梳理复杂合同关系、排查履约风险、破解违约争议,在劳动争议方面,更是熟练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各类纠纷

在庭审中,刘瑶律师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本案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她也据理力争,虽然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但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让吴X看到了希望。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提醒建设项目要重视工伤保险的实名制录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不等同于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同时,对于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的情况,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刘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她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当事人的信任视为责任,为每一起案件精益求精,细致打磨办案思路,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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