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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如何助力原告完胜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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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2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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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里,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原告某建筑器材厂在朱俊健律师的代理下,面临着一场新的法律挑战。
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如何助力原告完胜央企?

朱俊健律师自2007年起在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该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后,是否应承担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赔偿款等债务,以及租金计算是否合理、钢模板租赁关系是否成立。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以及证明交付租赁物资和对方支付部分租赁费的相关凭证,但缺少能直接反驳央企集团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他依据《民法典》,收集该央企集团100%控股子公司且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证据;对于“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他梳理租赁期间的退货记录和租金明细,证明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租金产生;为证明钢模板租赁关系,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收集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央企集团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指出,依据法律规定,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租金应继续支付;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合同结算情况和事实租赁关系。通过精准收集和运用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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