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供应49件各类泵,合同总价款若干。2024年12月,原告以产品存在泵壳开裂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遂提起诉讼。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性质、质量异议期限、质保期、质量违约及法定解除权。
2017年执业的邵如阳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邵律师首先对合同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未对生产过程进行约定,被告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由其自行提供,原告无需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由此精准将合同性质定性为买卖合同,避免了因合同性质认定不同而可能引发的举证责任变化。
接着,邵律师逐页比对原告的付款记录和收货时间,发现原告自2023年3月收货后,直至2024年12月才提出质量异议,时隔两年零八个月,远超合同约定的半个月异议期和合理期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合同的邵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符合约定。
为进一步夯实抗辩基础,邵律师调取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在质量保证期内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分析产品使用环境可能对质量产生的影响。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邵律师,还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的生产入库系统记录,证明产品生产时符合质量标准。此外,他调取原告的设备使用考勤记录,指出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受安装、调试等其他因素影响,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
在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律师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终未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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