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内知名家纺企业XX公司发现被告陈X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未经许可在店铺首页、商品链接、宝贝详情等处大量使用“UOLI”“罗X纺”“LXXI罗”等标识,销售标有上述标识的蚕丝被等商品,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2017年执业的邵如阳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接手后,邵如阳首先对侵权证据进行完整固定。他采用公证取证方式,逐页审查被告淘宝店铺首页、商品链接、宝贝详情、商品包装,发现被告在这些地方均使用了侵权标识,通过公证将这些事实固定下来,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认定侵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审查过程中,邵如阳逐字比对被告店铺页面与原告注册商标,发现被告使用的“ULI”“罗家纺”“LULI罗”等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且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商标标识的经验,他精准判断这属于商标性使用,成功论证被告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非单纯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拓宽了侵权认定范围。
为了确定赔偿数额,邵如阳申请法院向淘宝平台调取被告店铺的交易数据。他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锁定销售日期和金额,发现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为确定较高赔偿数额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他还调取被告与客户的微信记录,查看聊天内容中关于商品品牌的表述,进一步验证侵权情况。
另外,邵如阳还申请气象数据,查看销售期间的气候情况,以证明蚕丝被的销售旺季与侵权销售的关联。他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核对商品的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是否匹配,发现存在大量异常,说明被告侵权规模较大。他还调取被告的考勤记录,确定店铺的运营时间,侧面印证侵权行为的持续性。
在庭审中,邵如阳作为担任律所合伙人且兼任仲裁委知识产权专业委员的他,主动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简化庭审争议焦点。针对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他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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