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要详细介绍的是他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相关证据。
苗均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从税务部门调取了详细的发票开具记录和资金往来明细,以此确定犯罪行为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同时,他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了解案件的立案时间,从而准确计算追诉期限。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认定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提出,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的质证理由是林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苗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回应,指出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过这个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精准审查关键时间节点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确定这些关键信息,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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