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申某1、申某11等六人因364号院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与申某2产生继承纠纷。申某等六人认为364号院是大家共同出资翻建,申某2仅是受委托签订拆迁协议,应共同继承拆迁补偿款。申某2则称是自己独立建房,拆迁利益与他人无关。申某等六人提交了收条、照片和录音作为证据,但申某2均不认可。
此时,彭艳军律师接手此案。他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在继承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彭艳军首先对申某1提交的收条进行审查,发现收条出具时间为20XX年,而建房时间是2001年,时间差距较大。他通过与申某2沟通,确认了建房时兄弟姐妹的资助已还清,这表明不能仅凭收条认定共同出资建房。这一发现让彭艳军明确了申某等六人证据的薄弱点,为后续策略奠定了基础。
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的彭艳军,接着审查申某等六人提交的照片。他仔细查看照片细节,发现照片只能证明老房情况,无法证实共同出资翻建的事实。随后,他调取了申某等六人的户口信息,发现他们的户口均不在364号院内,且建房后也未实际居住。这进一步说明申某等六人不符合《××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中被安置人口的条件。
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彭艳军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他向拆迁单位调取了《XX区长辛店镇××村宅基地腾退安置人口、宅基地面积确认表》等文件,确认申某2是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认定房屋面积是申某2多年陆续建房形成。同时,他还调查了建房过程,申某2称2001年建北房五间、2003年建东厢房二间半等,申某1等虽认可建房过程,但无法提供共同出资的有力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申某等六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建房,且不符合被安置人口条件,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彭艳军律师通过精细的审查和深入的法理辨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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