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是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DX系苏州A公司原XX车间副主任,他与ZX涉嫌职务侵占罪,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争议焦点在于,DX利用职务便利,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指使公司驾驶员ZX及快递员王某,多次将生产原料及废粉偷运出厂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ZX参与倒卖XX万余元,非法获利X万余元。C某明知物品来历不明,仍以低价收购,支付“货款”XX万余元。DX涉案数额较大,且系主犯,面临较重的量刑处罚。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谅解书等,能够证明DX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但缺失能有力证明其具有从轻情节的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实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陈军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定性不持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他提出,D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身体有疾病,可酌情从轻考量。
对方可能会对这些从轻情节提出质疑,认为DX虽有坦白等情节,但涉案数额较大且系主犯,不应从轻处罚。陈军律师则回应,这些从轻情节是客观存在的,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且退赃和取得谅解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应综合考量对D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DX具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从轻情节,同时关注当事人是否为初犯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以此构建完整的辩护逻辑,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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