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与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袁X于20XX年X月XX日入职该服饰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是每日8:00至22:00。然而,20XX年XX月XX日,公司搬厂停工,袁X休息了10天。同年11月2日,袁X在应同事通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便未再上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X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与该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郑智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等类型案件上有着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尤其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辩称袁X系“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X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面对这样的争议,郑智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需要从多个方面收集证据来证明袁X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接案后,郑智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首先调取了袁X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这份明细清晰地显示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袁X发放工资,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同时,郑智律师还收集了袁X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中包含了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等内容,进一步证明了袁X接受公司的管理。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成为了证明袁X在返岗途中发生事故的关键证据。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对郑智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XX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结合用工事实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认定袁X自20XX年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最终裁决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郑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通过收集有力的证据,成功帮助袁X确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郑智律师在法律实务中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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