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协商无果,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法院,主张多项工伤相关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
争议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XX公司认为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治疗自身疾病,护理与工伤无关。邓泳怡律师则指出,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能证明其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而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采纳了邓泳怡律师的意见。
争议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邓泳怡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表明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法院最终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核算合理有据,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劳动者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因未签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遇到工伤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案资料、工资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都要了解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实力见证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邓泳怡律师的专业能力。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构建了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十余年的企业法务工作经历让她熟悉企业运营全流程。
在本案中,邓泳怡律师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有效反驳了XX公司的上诉理由。凭借对法律规则的专业运用,坚守劳动者权益底线,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推动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是她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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