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纠纷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以及劳动工伤纠纷较为常见。魏宪合从2010年开始执业,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处理过大量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以及劳动工伤案件,经验十分丰富。
先说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了合同。冯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一审时,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对冯某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某投保时已经61岁,高血压属于常见病,没有证据表明他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由于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同时,冯某投保时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因此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
再看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某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某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某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证明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还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某,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某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最后是一起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某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某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于是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他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同时,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三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询问义务履行的漏洞,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保险金;在建设工程纠纷里,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合理辩论,维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帮助当事人追回了工程款;在劳动工伤案件中,他围绕缴费事实、业务规则和立法目的组织证据,指出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为当事人撤销了不合理决定,争取到重新处理的机会。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法院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询问义务,以及投保人是否存在恶意隐瞒;对于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的有效性和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定;对于劳动工伤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缴费事实、业务操作规则和立法目的,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保险拒赔、工程款拖欠还是工伤待遇被拒,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辩论能力,都能为当事人找到解决办法。他在处理案件时,注重细节,善于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