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是吴先生,被告为梁先生、梁某某和梁某。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是否受梁某某委托代其领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以及梁先生领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收款凭证,证明梁先生分四次签收了共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还有XXXX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称在项目初期,工程款由该公司与吴先生结算,或在其授权下支付给梁某某一方。然而,吴先生缺失能直接证明梁先生是受梁某某委托代领工程款的关键证据。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让梁先生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以此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的349771.57元工程款是梁先生应得的。二审中,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且原合同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先生对梁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先生提供的加盖XXXX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吴先生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梁先生是实际施工人及应得工程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先生。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与工程的关联证据,如工作证、结算书等,以证明当事人在工程中的实际地位;注重证据的证明力,对比不同证据的形式和来源,选择更具说服力的证据;还会补充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如新增工程的相关证据,以完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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