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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缺失致不当得利纠纷败诉,律师如何扭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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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1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410015610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709680343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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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先生手握349771.57元的收款凭证,却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中败诉。为他代理此案的是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的邓德锴律师,他自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
关键证据缺失致不当得利纠纷败诉,律师如何扭转局面?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是吴先生,被告为梁先生、梁某某和梁某。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是否受梁某某委托代其领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以及梁先生领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收款凭证,证明梁先生分四次签收了共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还有XXXX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称在项目初期,工程款由该公司与吴先生结算,或在其授权下支付给梁某某一方。然而,吴先生缺失能直接证明梁先生是受梁某某委托代领工程款的关键证据。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让梁先生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以此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的349771.57元工程款是梁先生应得的。二审中,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且原合同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先生对梁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先生提供的加盖XXXX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吴先生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梁先生是实际施工人及应得工程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先生。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与工程的关联证据,如工作证、结算书等,以证明当事人在工程中的实际地位;注重证据的证明力,对比不同证据的形式和来源,选择更具说服力的证据;还会补充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如新增工程的相关证据,以完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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