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并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自己在职期间长期加班,然而被告却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在经过劳动仲裁后,马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为,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的情形。
王永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加班工资有着明确的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马先生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提供了额外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公司补助不能替代加班工资:公司发放的补助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加班工资,且该补助也未明确是针对加班的补偿。同时,不定时工作制未办理行政备案,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行为构成违法: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马先生属于被迫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2025年加班工资未经仲裁,不予受理;被告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被告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最终核定应付金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驳回了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费用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约定工时制度,不办理行政备案也能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执行,并且认为发放了补助就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办理行政备案,否则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企业应依法支付。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工时制度的备案和加班工资的支付,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永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法律定性上,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在庭审策略上,合理运用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总之,专业的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本案中,十万余元的加班工资,更是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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