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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审败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逆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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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4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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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投资者败诉,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接手二审,经努力使案件发回重审,纠正一审错误认定。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审败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逆转局面

法院判驳回了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选定本案为示范案件,其结果影响后续同类案件走向。投资者因一审委托非证券诉讼专业律师,导致败诉。在几近绝望之时,案件材料送到了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是该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欺诈诉讼,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

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团队做了大量工作。他们详细查阅XX公司2000余条公告,获取相关证据,并在二审提交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同时,对一审错误认定的揭露日以及正确揭露日后的股价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对比,包括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XX公司个股股价变化情况,以此证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正确赔偿区间以及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

本案存在两大复杂问题。一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2023年5月深交所发出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一审判决也支持该主张。但徐晓律师经分析认为,问询函未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尤其是XX公司辟谣后股价大幅上涨,不应作为揭露日。其二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不具有重大性,一审判决同样支持该主张。然而,徐晓律师通过分析大盘、行业指数及XX公司个股股价变化,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后股价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最终,徐晓律师的观点在二审中得到采纳。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且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发生了明显变化。虽然二审未直接改判,但为后续重审奠定了基础。原本一审败诉面临绝望的投资者,看到了胜诉的曙光,徐晓律师的专业能力为案件带来了逆转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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