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都有约定,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后来,原告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告主张的原本商定单价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第二,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是否合理?
争议点拆解
关于单价应以哪个为准
法院查明,原告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原告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而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单价,所以应以《认购书》上明确记载的单价为准。这是因为在合同关系中,书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以合同记载内容为准。
关于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原告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绝退还。原告主张因单价与原本商定不一致,被告应退还定金。被告则认为原告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原告未能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原告对单价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并非恶意违约。而且被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单价等重要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不要轻易支付定金,支付定金时也要明确约定定金退还的条件。
结尾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她承办过数百起案件,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占比颇高。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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