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器材厂的经营者在2017年6月迎来了一笔重要业务。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此后,该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被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该厂这一债权人。该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央企集团在上诉中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其一,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其二,声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其三,指出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击。首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朱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要点,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其次,朱律师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有力地驳斥了“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最后,在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朱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综合来看,公司的单方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债务承担主体,且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构成违约。最终的法律结论是,该央企集团应承担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同时也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公司合并注销后就可以逃避债务,或者认为已结算就无需再支付租金。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公司合并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母公司需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阶段性结算不能作为终止支付租金的依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根据事实租赁关系认定租赁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出租方)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权益受损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全面收集和整理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准确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逻辑严密、证据扎实,能够针对对方的抗辩进行有力回击,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在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类似本案的纠纷并不少见,朱俊健律师的成功案例为众多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树立了维权标杆,彰显了律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领域的专业实战能力。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本案中数百万元的债权保障,更是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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