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涛律师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是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
此次案件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WX负主要责任,L某负次要责任。WX受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若干,还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总计金额较大。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WX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W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等,但这些证据在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时还不够充分。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
刘书涛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整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了WX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刘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WX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W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WX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对十级伤残鉴定结论、非医保用药费用等提出质证,但刘律师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回应。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WX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WX各项损失若干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WX各项损失若干元;驳回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合理运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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