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XX因与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房屋面积差价、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用、房屋价值认定以及已付银行贷款的返还等问题。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以张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且一审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据。张XX面临着一审判决未支持多项合理诉求的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的宋晓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相关案件300+余件,占比约90%。宋晓律师首先对张XX提交的2017年8月1日由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进行逐页审查,发现一审未对这些费用进行处理。他通过与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核对,确认了这些费用的真实性,为后续主张返还提供了有力证据。
接着,宋晓律师审查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经验,他发现合同条款清晰,工程总价款明确为105000元,但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宋晓律师进一步收集装修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进行验证,虽因张XX一审未反诉,装修费用需另案处理,但该审查动作明确了装修费用的合理性。
宋晓律师还调取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经三方共同确认,张XX向建行烟台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为140193元。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一审判决贷款利息应由张XX承担与规定不符。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XX的上诉请求,判决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张XX首付款197138元、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宋晓律师凭借专业的审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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