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给对方出租建筑器材。器材厂按约定交了货,可承租方只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下的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着不给。后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了,还没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请求。
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说责任该由承继公司承担,自己这边主体被遗漏了;还说已经完成结算,不该再付租金;并且称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也没合同依据。
器材厂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朱俊健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央企子公司注销却未通知债权人,且母公司100%控股这个关键细节。
围绕这个细节,朱俊健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器材厂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来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和租金计算的合法性。
到了二审庭审,央企集团和器材厂展开激烈交锋。央企集团坚持自己的上诉理由,而朱俊健律师逻辑严密地答辩,指出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责任,2017年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还有退货和租金产生,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能认定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要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就赔偿37733.5元,还要返还钢模板并支付3000元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都由央企集团承担。器材厂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合同要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第二,交易过程中保留好各类凭证,如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商业交易中,遇到问题不要怕,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里,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的关键细节,为建筑器材厂挽回了损失,展现了专业的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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