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曾代理过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案件中,上诉人佛山市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公司认为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犯其商标权,同时,南通XX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南通松”品牌。然而,缺乏直接证明自身无过错且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王丹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深入调查工程发包合同、材料采购明细等文件,收集案外人(承包人)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梳理XX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各项文件,证明公司在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回应,XX公司作为开发商,虽在工程转售过程中构成“销售”行为,但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无证据表明XX公司明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关联合同,确定是否存在直接买卖关系;其次,梳理招标等相关文件,证明当事人是否指定侵权品牌及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后,收集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为合法来源抗辩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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