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鉴定为5个月,养病到三个月时,单位通知其必须上班,之后单位以其已上班为由停发剩下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彭佩荣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为这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三大核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彭佩荣律师始终坚守“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赢信任”的执业理念。
面对此类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纠纷案件,彭佩荣律师首先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上班工资”的不同性质。“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养伤钱”,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养伤期间的基本生活,让其安心养病;而“上班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单位给予的“辛苦钱”。这两笔钱“出身”不同,目的也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彭佩荣律师建议劳动者保留好工伤认定书、医院的休假建议等能证明法定休养期的材料,在决定提前返岗前后,和单位沟通明确“养伤钱”的发放问题,并留下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如果单位以“已经上班了”为由,不给剩下的“养伤钱”,劳动者应大胆去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用人单位,彭佩荣律师也给出了建议,要分清“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工资”两笔账,做好沟通确认,在法定的“养伤期”内,无论职工是否回来上班,都按月把“养伤钱”发给他,对于职工回来后上班的部分,再另外发一份“辛苦钱”,这样既能体现企业关怀,也能规避法律风险。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也支持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如案例一的裁决要旨表明,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恢复工作,有权同时获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案例二也指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使职工边治疗边工作,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彭佩荣律师在这类工伤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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